编者按:为更好地普及宣传法纪知识,推进清廉信产建设,营造浓厚廉政文化氛围,从2022年1月份起,特在信产微信公众号推出纪律条规“半月一课”,每半月一次推送党纪法规、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相关要求及制度规范的解读,通过宣传,引导大家明规矩、守纪律、强担当,增强廉洁从业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
1.表现形式
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二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等。
三是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四是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
2.典型案例
案例1某县审计局二级主任科员李某某多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问题。李某某在担任县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中心主任期间,于2017年至2020年每年春节前,先后4次收受个体工程承包人所送茅台酒、中华烟、肉类、水果等礼品,价值合计10294元。2021年2月,李某某受到政务撤职处分。
案例2王某,某市法院副院长,中共党员。钱某系从事建筑行业的私企老板,中共党员。两人因某次聚会而相识,日常虽有联系,但往来不多。王某妻子孙某生病住院,钱某前去看望,在离去前送给孙某一个10000元的红包。几番推辞后,孙某便收下了,但未告知王某。其间和此后,钱某未谈及任何诉求。本例子中,钱某是私企老板更是党员,对于钱某而言就构成向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亲属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
案例3李某,某县农业局局长,中共党员。李某让会计韩某用扩大开支范围方式骗取了3万元财政资金,并将该款项购买礼品在春节期间赠送给了县委县政府的三位相关领导。李某用骗取的财政资金公款送礼,构成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违纪行为。骗取财政资金财政违法行为与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违纪行为属于牵连关系,应当按照从一重从重处罚原则,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追究李某的党纪责任。
3.党纪条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释义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公务”是指在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有关组织、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事务。“可能”,主要是立足于防范,只要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就必须禁止,而不是等到已经产生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后果才去处理。至于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不是由当事人说了算,而要组织上根据实际情况客观地认定。
“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
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
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实践中没有“送”就没有“收”,向公务人员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俗称“送礼”,是滋生和助长社会不良风气的重要因素,之所以向从事公务的人员或其亲属送礼,必然是有所求、有所图,即使不是立即要求回报也有可能日后要求满足其某种需求,即存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因此,必须对送礼的行为进行约束,给予处分。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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